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

 

私隐声明 

香港中医医院(下称「中医医院」)致力保障病人及使用者的私隐。当您登记使用中医医院提供的服务时包括医疗服务及其他由中医医院营运的服务,即表示您已知悉及同意本院按本声明中所概述方式收集及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请仔细阅读私隐声明。 

 

1.      收集资料 

1.1 为了处理服务预约,中医医院可能需要收集您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中文及/或英文)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联络电话、住址及电邮地址(如适用)。您须自愿提供上述个人资料,以便完成预约及/或付款。如代他人进行预约,您必须确保已获取对方的同意,方可提交其个人资料。 
1.2 到达中医医院时,职员可能会再次收集您的个人资料以作登记用途,并与网上预约时提供的个人资料作核对。相关资料将会保存为病人纪录的一部分。
1.3 作为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中医医院或会要求您提供其他个人资料,包括健康资料[1],或从相关第三方获取有关资料,以便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治疗及其他相关医疗服务。  

[1] 指与您的健康状况,或已经或将会向您提供的医疗服务相关的数据或 

 

2.      资料的使用 

2.1

您在申请登记、接受中医医院医疗服务或在相关程序中向中医医院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将可能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用途 (如适用): 

  (a)

处理申请、审查资料及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参加资格,包括与入境事务处社会福利署其他政府部门保存的资料进行核对的程序

  (b)

管理、监察、审计及评估有关医疗服务及其他由中医医院营运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资助款项、提供个人化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连贯的护理调查事件及投诉; 

  (c)

促进医疗系统发展,包括发展基层医疗、改服务提升公共健康; 

  (d)

统计及研究目的 

  (e)

其他与上述任何目的直接有关之目的 

  (f)

要求、授权或许的任何其他目的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透过中医医院、医务生局(「医局」)、基层医疗生署及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提供一系列政府资助的医疗计划/服务,为合资格的香港居民提供医疗服务。为处理您在中医医院的医疗服务申请或登记(不论是否政府资助)、确保协调及连贯的护理服务,您的个人资料包括健康资料可能需要在上述各方之间互通 

2.3

如相关资料保障法律容许,中医医院亦可能将您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包括发放健康资讯、服务最新消息或宣传资料。此类资讯或会透过电话、短讯或多媒体讯息发出。

 

3.      向第三方披露个人资料 

3.1

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健康资料会转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及医管局使用,作为参与中医医院所营运之医疗服务及其他相关医疗服务之用途。有需要医衞局、基层医疗、衞生署及/或医管局会就上文第2.1(a) 至 2.1(f) 及第2.2段所述之目的,向其他人士披露该等个人及健康资料,包括: 

  (a)

任何医衞局、基层医疗、衞生署及/或医管局聘第2.1(a) 至 2.1(f) 及第2.2段所述目的提供服务或意见之人员、代理、顾问、核数师、承办商或服务提供者;及

  (b)

任何医基层医疗、衞生署及/或医管局须根据任何适用于香港法律或法庭命令向其披露的人士。 

3.2

您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健康资料会转医衞局、基层医疗、衞生署及/或医管局列任何一项或多项用途(如适用): 

  (a)

管理、监察、审计及评估您所参与的医疗服务

  (b) 已参加由医基层医疗、衞生署及/或医管局所筹办的医疗计划/服务中,提供协调和连贯的护理。 
  (c) 促进医疗系统发展,包括发展基层医疗、服务提升公共健康;
  (d) 统计及研究目的 
  (e) 其他与上述任何目的直接相关目的 
  (f) 法律要求、授权或许的任何其他目的
3.3 此外,中医医院亦可能因应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而向执法机构、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有关个人资料
3.4 当您自愿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时,即被视为已同意上述披露安排。 

 

4.      同意资料互通 

4.1

您或您的家长/监护人 (视乎何者适用而定) 同意就第2.1(a) 至 2.1(f) 及 2.2段所述目的局/基层医疗生署/医管局互通由中医医院提供个人资料包括健康资料)。 

 

5.      提供互通同意 

5.1 提供及互通个人资料包括健康资料属自愿性质。惟若您(作为申请人)同意提供个人及健康资料并且不给予互通同意,中医医院或会因未能取得为向你提供连贯护理所需的必要资料,而未能处理你的申请。 

 

6.      资料保留 

6.1

中医医院将根据收集个人资料的原定用途及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于需要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及出生日期

 

7.      保障措施

7.1 中医医院采取适当措施以保障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免受未经授权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失或使用包括披露或

 

8.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8.1

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1822条,以及载于附表1第6保障资料原则您或您的家长/监护人(如适用) 有权要求查阅正您的个人资料(视乎何者适用而定)。中医医院就处理任何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8.2 相关申请须以书面方式向中医医院医疗资讯及档案纪录办事处(HIRO)提出,电邮地址:hiro@cmhhk.org.hk  

 

9.      互通同意

9.1

您可随时撤销给予中医医院或其他机构互通同意,依从有关撤销要求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然而或不能继续参与中医医院的服务。撤后: 

  (a)

被撤销互通同意的机构将不能继续查阅本计划下提供的个人及健康资料; 

  (b) 已记录的个人及健康资料会被保留,获得你互通同意的机构查阅

 

10.   个人资料跨境转移

10.1

如有需要,中医医院可能会将您的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区以外司法管辖区,但仅限于与原来或相关目的直接有关之用途。所有跨境转移均会遵循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进行。 

 

11.  直接促销通讯

11.1

在取得您明确同意后,中医医院可能会向您发送直接促销讯息。您可随时透过电邮hiro@cmhhk.org.hk联络中医医院,选择停止接收相关资讯。

 

12.  更新声明

12.1

中医医院保留随时修订或更新私隐声明的权利。任何修改将于本院网站或应用程式公布后立即生效。

 

13.  查询

13.1

就本声明目的而收集之个人资料有任何查询,包括查阅及资料,请以书面方式与中医医院医疗资讯及档案纪录办事处HIRO)联络,电邮地址hiro@cmhhk.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