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 1. |
香港中医医院(下称「中医医院」)是一所由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监管下运作的医院,为市民提供医疗服务(不论是否政府资助)及/或其他由中医医院营运及/或参与的计划/服务(下称「中医医院服务」)。除此之外,政府亦透过医务衞生局(下称「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及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为合资格的香港居民,提供一系列政府资助的医疗服务及其他有关的医疗计划及服务(下称「医疗服务」)。你现正申请及/或登记使用中医医院服务,并可能曾申请及/或登记使用中医医院服务,又或许正接受中医医院服务。为确保服务的协调及持续性,以及保障你的利益,中医医院须向你收集个人及健康资料,并有机会与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和医管局及/或参与医疗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下称「其他医疗机构」)互通这些透过中医医院服务向你收集的个人及健康资料。 |
| 2. |
任何资料(包括你在申请及/或登记使用中医医院服务、接受中医医院服务或在相关程序中向中医医院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个人及/或健康资料),会供中医医院作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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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处理申请、审查资料,以及评估你是否符合资格申请及/或登记参与及/或使用中医医院服务,包括与入境事务处、社会福利署或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保存的资料进行核对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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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管理、监察、审计和评估中医医院服务和任何其他你已参与及/或使用的中医医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资助款项、提供个人化且必要和连贯的中医医院服务,以及调查事件和投诉及作出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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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促进医疗系统的发展,包括发展基层医疗、改善服务和提升公众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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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作统计和研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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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作其他与上述任何目的直接相关的用途;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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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任何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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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转移资料的机构/人士类別
| 3. |
你所提供的个人及/或健康资料或会转移并供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和任何其他你已参加并由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营运/筹办的医疗服务使用。如有需要,中医医院会就上文第2(a)至2(f)段所述目的,向其他人士披露该等个人及/或健康资料,当中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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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任何获中医医院营运机构聘请,就上文第2(a)至2(f)段所述目的提供服务或意见的人员、代理人、顾问、核数师、承办商或服务提供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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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中医医院须根据任何适用于香港的法律或法庭命令向其披露资料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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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你提供的个人及/或健康资料或会转移并供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作下列任何一项用途(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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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处理申请、审查资料,以及评估你是否符合资格参加及/或使用并由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营运/筹办的医疗服务,包括与入境事务处、社会福利署或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就保存的资料进行核对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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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管理、监察、审计和评估你已参加及/或使用并由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营运/筹办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资助款项、提供个人化且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连贯的护理,以及调查事件和投诉及作出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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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促进医疗系统的发展,包括发展基层 医疗、改善服务和提升公众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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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作统计和研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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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作其他与上述任何目的直接相关的用途;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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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任何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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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医医院及/或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收集的个人及健康资料给予同意作互通
| 5. |
你或你的家长/监护人代表你(视乎何者适用而定),就第2(a)至2(f) 及4(a) 至4(f) 段所述目的,同意中医医院与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互通这些机构向你收集的个人及健康资料。 |
提供互通同意
| 6. |
你提供个人及健康资料,以及给予同意作互通,均属自愿性质。然而,若你作为申请及/或登记使用及/或正使用中医医院服务的人士,或作为医疗服务的申请者及/或使用士,不同意提供个人及健康资料并且不给予互通同意,中医医院/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或会因未能取得为向你提供连贯服务所需的必要资料,而未能处理你的申请及/或登记,及/或未能向你提供中医医院服务,及/或未能向你提供由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营运/筹办的医疗服务,视何者属适当而定。 |
资料保留
| 7. |
中医医院将仅在达致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所需期间内,或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或营运要求而保留您的个人资料。在适用情况下,除非及直至您以书面提出删除帐户或个人资料的要求,并在不影响医院须遵守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的资料保留责任下,医院将保留有关个人资料。所保留的个人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出生日期,以及为本声明所述目的而必需的其他资料。 |
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
| 8.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18及22条,以及载于附表1的第6保障资料原则,你和你的家长/监护人(如适用)有权要求查阅和改正或删除你的/其个人资料(视乎何者适用而定),而中医医院/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可就处理任何查阅及/或改正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撤销互通同意
| 9. |
你可随时撤销给予中医医院/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及任何其他早前获授权人士的互通同意。依从有关撤销要求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然而,你或不能申请及/或登记使用,及/或继续接受由中医医院提供的中医医院服务,及/或由医衞局/基层医疗署/衞生署/医管局及/或其他医疗机构营运/筹办的医疗服务,视何者属适当而定。当你撤销互通同意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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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被撤销互通同意的指定方将不能继续查阅你在申请及/或登记使用相关服务、接受相关服务或在相关程序中向相关机构提供的个人及健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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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已记录的个人及健康资料会被保留,以供获得你的互通同意的其他获授权方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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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 10. |
有关就上述目的而提供的个人及/或健康资料的查询,包括查阅及改正或删除资料,请以书面方式与中医医院医疗资讯及档案纪录办事处(HIRO)联络,电邮地址:hiro@cmhhk.org.hk。 |
